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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个人
    • 公司性质:股份制
    • 区域:昌平
      • 联系人:李经理
      • 电话:133****5777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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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详情

    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才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时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一是股东出资不实,若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损害公司权益,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起诉状 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纠纷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具体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股东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具体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原告支付欠款[具体金额]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应还款时间]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利率标准]计算)。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公司名称]存在[具体业务]往来,[公司名称]拖欠原告款项[具体金额],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具体侵权行为,如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对原告的债务,侵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具体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姓名]

    日期:[起诉日期] 三、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应该担责公司恶意逃债,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担责。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然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需担责情形有: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股东抽逃出资,将已缴纳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如公司与股东资金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此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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