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这是正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需为原件。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包括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需为原件,且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中外合作、合资、独资公司为30天,其他类型为90天)提交。
公司章程:需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确保内容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当地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若无外交关系,则需通过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馆认证。香港、澳门企业需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确保其产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也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