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
个人股权转让相对企业法人来说程序简单,所以很多采用签“阴阳合同“的方式 逃避个税。
即用真实合同完成资金交割,用虚假合同完成缴税义务。以为双方都捡到了便宜,实则双方都承担了风险。2014年67公告规定,个人转股的,转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受让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让受让方代扣代缴呢?因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能开具发票。而税务机关是以票控税,没有发票就控不了税。所以把这个控税的责任赋予了股权受让方,即付款方。
举例:
甲把成本价20万的股权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乙,又签了个虚假合同以30万的交易价格变更股权。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16万降到2万元,省14万个税。但是乙出了100万买的股权,计税成本却只有30万,未来再以100万转让,账面上赚到70万,还要缴14万个税。
阴阳合同实际并没少缴税,只是由甲转移给了乙,由现实的纳税义务递延到受让方再次转让时。如果阴阳合同被稽查到了,甲补税14万,承担0.5倍-5倍的罚款,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乙未代扣代缴甲14万个税,承担0.5倍-3倍的罚款。
二、先分红后转股还是含分红直接转股
直接持股的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是免税的。如果不分红直接转股,转股价包含了分红,将会抬高交易价格多交税。
比如,甲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成本是100万,目标公司未分配利润是200万,甲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直接转股:甲公司应确认企业所得税:(300-100)*25%=50万元。乙公司受让股权后分红200万,享受免税待遇。分红后净资产只有100万,而购买股份的实际成本是300万,平价转让给丙时将亏损200万,这200万乙可以抵企业所得税50万。先分后转:甲公司取得200万分红,享受免税待遇。甲公司净资产只有投资成本100万,平价转让给乙公司,税收成本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