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法律问题。这个转让合同是转让经营权还是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是对股权的处分,受让人获得股权。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不转让股权。对此就要在庭审中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判定认定。
第二个问题。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需要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和主张庭审进行判断。
第三个问题在协议中约定分期付款,任何一期分期付款逾期七天以上,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第二笔的付款就是晚了七天。因此后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时,前者的律师就提出违约责任,认为后者逾期支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这里牵扯到一个法律问题。在《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一方以实际行动对合同履行的方式做了改变,而后者接受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这种改变。所以这种情形就属于这个法条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后者代理人据此提出:转让方在接受钱款时并没有提出逾期支付异议,因此在时隔半年多之后再以此认为后者违约是不成立的,应当认为转让方已经接受了这种合同履行的变更方式。
第四,如果其中牵扯到转让方没有完全交接清楚物业水电、违建消防并有所隐瞒的,那么后者能不能追究他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哪个阶段?在合同解除后能否还要求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