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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十一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书,其中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四)能初步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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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s://www.yibufa.com/bj/information-id-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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