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 业务分类
根据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种类,目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要分为这六种经营范围。
1、网络音乐娱乐:为互联网而生产的音乐文化产品或将传统音乐以技术手段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可供用户在线收听、下载或分享;
2、网络动漫: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动画和漫画作品;
3、网络表演: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表演活动,如歌唱、舞蹈、魔术等;
4、网络艺术品:通过互联网展示和传播的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
5、网络展览比赛活动: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文化产品的展览及其他比赛活动;
6、网络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演出剧目或节目,包括音乐会、戏剧、舞蹈等。
三. 适用业务
音乐、动漫、表演类三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日常办理中最常见的三种,它们的适用场景主要是:
音乐类:涉及音乐创作、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在线传播等业务,如音乐门户网站、APP音乐产品等。
【举例】: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等
动漫类:涉及动漫的创作、制作、传播等业务,如在线动漫平台、动漫APP、小说网站等。
【举例】:B站、起点中文网、腾讯动漫等
网络表演类:涉及各类(在线)表演业务,如直播平台、短剧行业(APP、投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