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与依据
根据《律师法》及天津市司法局规定,普通合伙所、个人所的设立由天津市司法局直接审批,特殊普通合伙所需报司法部备案。2024年起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线上提交材料,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核心申报材料清单
主体资格文件
发起人律师执业证(满3年执业经历)
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所设立申请书
执业律师名单及社保缴纳证明
场所证明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需≥80㎡且符合消防要求)
天津市律协出具的场所查验回执
资金证明
验资报告(普通合伙所≥30万元,特殊合伙所≥1000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凭证
三、特色审批要求
名称预核准:需通过"天津市律师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名称检索,避免与现有机构重名。
党建同步:3名以上党员的律所须单独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纳入联合党支部管理。
承诺制办理: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四、常见驳回情形
合伙人执业地域受限(外地律师需办理执业机构变更)
办公场所不符合"商业用途"性质要求
发起人存在执业处罚未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