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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及趋势预测

    时间:2025-08-12 19:02:10  编辑:admin  来源:一步发信息网  浏览:189次   【】【】【网站投稿

    科技人员相关的问题

    (1)、什么是科技人员 法规定义: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之所以把法规关于科技人员的定义列出,其实就是想说明一点:何为科技人员,不是由“人”定的,是由人做的“事”定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员是否符合科技人员定义,重要的事看他做了什么事?是否是“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等,如果是的话,那这个人就是科技人员。 如果完全按上述解释,可能会衍生以下两个极端的情况: 一些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需的人员,比如一些品保、质保人员等,如果他们也从事了“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服务”活动,那么他们可以称之为科技人员吗?不可以的理由是? 法规规定了科技人员的低占比(10%),但有些企业觉得他们的大多数人员(除了一些明显的后勤岗位)都是科技人员,几乎把所有的产品开发人员(假设他们的产品开发过程具有“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服务”属性)都列为科技人员,这样合理吗?

    (2)、怎么证明科技人员是科技人员 上述第(1)个问题,我们明确了何为研发人员,就是一些从事“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的人员。那如何证明这些科技人员从事了什么事情呢? 证明一个人员从事的工作,好的证据是工时及工作内容证明。而对于科技人员工作证明的要求,将会是未来核查高企申报的科技人员的一个重要内容。 说实话,要说几年前我在给大家强调工时的时候,大家还是很不认可,但现在已经陆陆续续有很多企业在科技人员工时甚至系统的完善上越走越远了。

    (3)、科技人员的重要性 所谓科技人员的重要性,非严格意义上来说,企业的所有研发活动及进而衍生出来的研发费用都是由科技人员决定的! 科技人员做的事,这是研发活动(当然两者互为因果),这就是研发项目; 科技人员的所有支出,工资社保等是“人工费用”; 科技人员为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是“直接投入”; 科技人员为进行研发活动所使用的设备仪器,是“折旧及长摊” …… 看到没,所有的都跟科技人员有关,所以科技人员在高企申报中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4)、183天 183天:上述定义中有“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的规定,说实话,这句话引出了很大的争议。比如说这183天是针对某一年的规定还是累计的?如果这个科技人员还从事其他非研发活动,分摊下来研发时间不够183天算吗?成立当年不满半年,那这半年的研发人员可以算科技人员吗?…… 其实大家不用那么纠结,把握住法规的两个关键词“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以上问题其实都解决了。 还有后澄清的一个问题是,既然是“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的,那正常情况下,这种人员的比重及金额不会很大的,如果有些企业大量剔除这类人员,会让人很容易怀疑其关于“科技人员”的定义是否准确!5.研发费用归集问题 具体研发费用怎么归集,下面再总结一些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平时经常忽视的问题。(1)、没有真实发生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 这其实跟我们之前关于研发活动和研发项目造假(疏忽)相对应的,就是有些企业为了在技术说明上满足“研发活动”的定义,有意无意的夸大自身所从事的研发活动,而这种夸大的直接影响就是,可能所描写的研发活动满足了研发活动的定义,但却脱离了企业实际情况,变成了一个纸面上的“研发活动”。既然是纸面的研发活动,自然的归集的研发费用就是虚的。

     这种情况下,其实监管机构很容易通过否定研发项目进而否定企业整体的跟这个研发项目有关的所有研发费用。

    (2)、有真实发生研发活动,但研发费用金额不够 除了上述的没有真实发生研发活动而导致的研发费用归集错误之外,还有一种情形更为普遍。那就是企业确实有自己相关的研发活动,且这些研发活动很容易就能提供相关的证明证据,但很尴尬的是,这些研发活动及对应的研发费用达不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要求(5%、4%、3%),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一些销售金额较大的企业。 造成这种情形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目前高企申请,关于研发费用的比例就区分了三档,尤其是2亿以上3%的标准,对于很多大企业来说,很难做到!这我们一方面期待着明年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看是否能改善。 另一方面企业还是要从自己规范角度去完善。如上述“科技人员”所写的,高企申报还是通过“研发活动”这一具体的事情,决定了后续的“人”及对应的“费用”,所以企业如果碰到类似的困局,还是建议企业从规范的证明文件出发,从形式上证明自身研发活动的合理性,进而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

    (3)、研发费用账务处理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指引,并没有对企业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提到“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简单来说是要设置“辅助账”。所以,正常情况下,企业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不会影响高企的申报。 但今年有一个新的提法,那就是对于“老高企”(即参与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研发费用设立“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一研发费用”进行核算”的,会被否决。 这个理由也很好理解,如果是一次申请高企的企业,看的是以前三年的资料,那没申请以前没有设置“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老高企”来说,最短三年前曾经申请高企并且通过的企业,如果账目还是没有设置“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4)、明显的财务造假行为要坚决打击 今年另外一个新的提法是:财务专家在评审中,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中存在具有明显的财务造假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否决。 这个也属于今年新的提法,其实正常情况下,财务专家只通过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及申报表等资料,是很难发现一些隐藏的财务造假行为的,但有些行为确实是很明显的,比如: A企业,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人员人工费用”假设说明有50万元,但是其提供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中,关于“职工薪酬支出”金额却远小于这个数值,这个无论如何是解释不清的,这就属于明显的财务造假行为。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问题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定义及证明 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现在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认定中相对争议较大的主要有: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可以认定为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吗?企业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的收入,甚至委托开发协议上约定所有权归委托方,那受托方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吗? 以上这些争议,其实没有办法用一刀切的方法去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今后高企认定中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事项的处理,不会给出明确的处理方式,而会较多的采用“财务专家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判断”以判别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

    (2)、总收入的澄清 法规的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从法规和理论上来说,这个总收入的认定是明确且没有争议的,很多企业纠结的比如: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等等如何统计,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比如利息收入就是全额的利息收入,不区分什么利息收入,自然也不能抵扣财务费用的其他支出;汇兑收益就是将收益计入总收入,汇兑损失不计入;投资收益应对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转让财产(投资)收入”等。再次强调,这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 争议的出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个很客观的现实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评审时,完全依赖的是企业上传的全套资料,不能联系企业,不能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说明等。这可能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比如财务专家在统计总收入时,他如果没法准确获得“利息收入”这个数值时,他会怎么办? 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放弃,不能凭空捏造一个数值,也不能联系企业补充提供说明。 所以,关于总收入的大争议其实在于现实中评审中,财务专家他能多大程度准确的获得各个收入的数值,如果不能准确获取的只能舍弃。(注:有人说,我们申报时都会将各个收入写明的,就算我们不写明,审计报告上也有啊……我只能说那是你有写或者审计报告中有披露,写了披露了财务专家自然可以准确获得的,这没问题,问题是,你写了披露了,不代表别的公司也会写及披露!)。

    (3)、特殊行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今年跟收入相关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提法是:重点关注几个特殊行业:金融业、建筑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批发零售业。 不同于加计扣除有行业的负面清单制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并没有负面清单制度,理论上来说,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但就算没有行业负面清单制度,整个高新技术申报的设定中,天然的对一些行业有很高的门槛。而这个门槛主要潜藏在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认定上。 如上所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而《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集中在八大领域范围内,这其实就是潜在的行业负面清单。来源:温言世界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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