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是怎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一般而言,若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通常可认定为控股股东。
若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虽未达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控股股东。这种重大影响表现为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等。
同时,若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百分之三十,也可认定为控股股东。
此外,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其他主体,如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上市公司行为的主体,即便其持股比例未达上述标准,也可能被视为控股股东。
总之,控股股东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持股比例、表决权行使以及对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实际控制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界定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和投资者权益。 三、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而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意味着母公司持有该子公司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从而能够对其实施控制。
在法律关系上,母公司与该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在很多重大事项上需遵循母公司基于控股地位所做出的指示。
一般而言,法人代表在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过程中,若因执行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法人代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控股人虽不直接代表公司行事,然而若其利用控股地位操纵公司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实际控股人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就应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失负责。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若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实际控股人可能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之,二者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量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与公司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责任承担主体。